勞動部尊重憲法法庭宣示判決工會法施行細則廠場規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將持續檢視主管法令,強化保障勞工團結權

勞動部表示,憲法法庭於今(19)日宣判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判決內容認為工會組織以廠場作為得組織企業工會之最小單位,防止工會過於零碎無法凝聚力量之破碎化現象,要求得組成廠場企業工會之廠場應具備經營功能,以利其工會與雇主間對等協商,進而簽訂團體協約,提升會員勞動權益。其規範目的,無違反比例原則,核屬正當。惟「同一廠場」概念及適用範圍屬勞工得否組成工會之重要事項,未經工會法定義,牴觸法律保留原則,並自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勞動部將依照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檢視主管法令,落實保障勞工團結權。

 

勞動部說明,工會法自100年5月1日修正施行迄今已逾十年,工會法修正前,勞工即得組織以廠場為範圍之工會組織,沿用至今已數十年,工會法施行細則針對「廠場」範圍明定其定義及要件,所定內容與規範目的,係為兼顧勞工團結權及協商權有效性。勞動部為行政機關,當然受到憲法法庭判決之拘束;後續將依判決意旨,檢視所主管之法令及政策,保障勞工行使團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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