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職場性騷擾 雇主責任少不了

  近來發生多起保全公司或公寓大廈管理公司之大樓管理員或總幹事於執行職務期間發生職場性騷擾事件,且雇主未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妥善處理。警衛室、保全室、大樓管理中心等工作場域及空間通常較為密閉狹小,受僱者多分散派駐至各社區,以至於性騷擾之情事發生時雇主無法及時掌握狀況,亦無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導致被害人繼續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勞動局長陳信瑜對此表示,性騷擾的態樣包含肢體、言語,甚至是眼光的騷擾。摸胸、襲臀、背後熊抱、講黃色笑話、盯著對方胸部看、散播不雅影片、傳送色情圖片、偷窺及偷拍等,這些讓人覺得不舒服的行為,都是一種性騷擾。

  勞動局提醒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並善盡事前防治義務,採取事前「完善防治措施」及「建立申訴管道」,在知悉發生性騷擾事件時,亦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啟動調查機制,以釐清性騷擾事件始末並做成決議。如事業單位未妥處,申訴人可向勞務提供地之勞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將依權責調查,確認雇主知悉後是否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若雇主未能妥適處理致違反法令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公司及負責人姓名,雇主不可不慎。

  事業單位如有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問題,可向勞動局就業安全科(1999分機7023)洽詢。

  • 新聞稿預設圖-勞動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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