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Department of Labor, Taipei City Government-新聞稿-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0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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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0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費用補助

受理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申請資格】:

  1. 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2. 申請人失業期間為110年10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失業日期未於此期間者,不予補助〕,至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且符合非自願離職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
  3. 申請人及配偶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4. 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已獲教育部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方案」者,不予補助。)

【補助金額及其他詳細資訊請詳閱申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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