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持續擴大法律扶助範圍,力挺勞工朋友爭取應有法定權利

勞動部近期將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下稱扶助辦法),擴大「將經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成立後,雇主未履行調解內容而聲請保全或強制執行」,以及「勞工作為反訴被告之爭議」納入訴訟代理及必要費用扶助範圍,同時「延長中高齡、高齡與身心障礙勞工必要生活費用扶助期間」,以充分保障經濟較弱勢之勞工透過完整司法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勞動部表示,扶助辦法自100年施行迄今,每年均有滾動檢討相關機制,且已經多次修正,包括108年底為配合勞動事件法施行期程,將勞工申請勞動調解及工會集體訴訟納入法律扶助範圍;110年擴大扶助勞動訴訟所生之鑑定費、執行費及證人費或經法院裁定須支出之必要費用等,113年更擴大將積欠工資爭議納入訴訟代理及必要費用扶助範圍,有助於勞工透過司法途徑爭取勞動權益。且勞動部自98年起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推動法律扶助相關業務,迄今(114)年1月止,已提供逾3萬7千位勞工訴訟扶助,協助勞工爭取近新臺幣102億元勞動權益,對於勞工權益保障有相當成效。

 

勞動部指出,本次擴大將經勞動主管機關調解成立後,雇主卻未履行調解內容之勞資爭議納入訴訟扶助範圍,主要係考量調解成立後如雇主不願意履行,勞工須進行保全或強制執行聲請程序,亦屬法律上專業之範疇,一般勞工恐因不諳專業法律術語或法院作業程序,導致多次往返法院耗費相當人力與時間成本,甚至影響權益,故本次擴大將該態樣納入律師代理及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範圍。勞動部另考量實務上常出現勞工向雇主提起訴訟後,反遭雇主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等情形,因此本次修正一併放寬將勞工作為反訴被告之爭議態樣納入扶助範圍,更完整維護勞工應有權益。相關配合措施調整因需配合作業調整時程,規劃於明(115)年1月起施行。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之另一大重點係落實對於經濟弱勢之勞工申請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考量中高齡、高齡與身心障礙勞工於勞資爭議發生後,較不易於短期間內再度穩定就業,進而導致其經濟弱勢處境加劇。勞動部為充分保障勞工透過完整司法程序維護自身權益,爰於本次扶助辦法修正延長經濟弱勢勞工必要生活費用扶助期間,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之申請人,生活費用扶助期間由原定最長扶助180日,調整為最長扶助至270日,以落實對於經濟弱勢勞工之法律扶助。

 

勞動部最後強調,勞工法律扶助業務之推動向來為勞動部施政重點之一,未來仍會傾聽各方意見,賡續滾動式檢討相關現有機制,以確保相關規範得與時俱進,完善勞工訴訟權益保障。勞動部也呼籲勞工朋友,如勞工有訴訟代理扶助或訴訟必要費用之申請需求,可逕撥打法扶基金會全國服務專線412-8518(市話可直撥;手機請加02)洽詢或可參閱法扶基金會網站法扶服務專區之勞工訴訟扶助專案(勞動部委託) https://www.laf.org.tw/service-project-detail/9;如欲瞭解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相關扶助申請,可再撥打勞動部專線02-8995-6866洽詢,以獲得最專業、及時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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