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爭取資遣費


症狀:公司裁員,資遺費卻說沒法度?? 

        姿君從大學商學院畢業之後,進入一家新興的網路公司工作。一開始薪水優渥,工作又輕鬆,姿君也被同學戲稱為「網路新貴」。可惜好景不常,全球網路經濟泡沫化,許多公司紛紛精簡人事,姿君也因此遭到裁員。姿君想和公司爭取資遺費,沒想到公司卻用各種理由推三阻四,令姿君十分氣惱。

處方箋:保留證明,以爭取自身權益

資遺費是非自願離職的勞工最基本的保障,也是資方應負的義務。所有適用於勞基法的員工(含一般勞工、工讀生、約聘員….等)在離職之前,務必請公司開立「離職證明書」,並且在離職理由欄註明是「非自願離職」或是「資遣」,這一項註記在法律保障的範圍內,可以爭取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退休金(以下簡稱”舊制”)規定,資遣費的計算方式為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民國94年修改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以下簡稱”新制”)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舊制之規定。

     民國94年之後踏入職場的勞工,其資遣費以新制方式計算,公司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資遣費。民國94年之前踏入職場的勞工則可選擇繼續使用舊制,或使用新制之規定計算。

如果對爭取以上權益有任何問題,歡迎向勞動部詢問。如果情況演變為勞資糾紛,也可向縣市政府勞政單位聯絡求援,由公權力介入處理,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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