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審查113年度老農津貼,有關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依農業部公告,係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11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
依據農業部113年1月15日農輔字第1130022026號公告,該部審查113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第3項第1款所定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50萬元以上,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111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並自113年1月1日起生效。
現行綜合所得稅申報期程係於次年度5月底前申報,惟財稅機關須至次年度12月底方可彙整完整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因發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係屬全國性措施,基於資料完整性與公平性之考量,故113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資格審核,尚無法以112年度所得檔查調結果作為審核標準,而應以全國資料皆已建置完成之11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資料為審核依據,以維持行政裁量之公平性及全國一致性。
初次申請老農津貼時即因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不符申領資格,如11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已未達50萬元者,於113年時應重新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查符合申領資格,自重新申請之當月起發給老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