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傷病住院治療期間,因請特別休假而取得原有薪資者, 仍得請領勞保傷病給付。
考量勞工保險傷病給付係對於被保險人遭遇傷病,因接受治療中斷工作,導致喪失或減少收入之薪資補助,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取得原有薪資,得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請領傷病給付。
勞保局表示,實務上偶有被保險人在住院治療期間,並非向雇主申請普通傷病假,而是申請其他假別,例如特別休假,而取得原有薪資。類此情形,考量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特別休假為勞工之權利,被保險人於遭遇普通傷病期間如因請特別休假,致未能領取該傷病期間之工資部分,仍屬損失「原有薪資」,得依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勞保局進一步提醒,為確認被保險人住院治療不能工作期間薪資是否減損,於「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有「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不能工作期間取得薪資(或報酬)情形」的欄位,被保險人如請特別休假,請於「已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欄位後續勾「特休假」,就可以依規定核發給付。詳細請領資格、申請表格及填寫範例,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