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署持續強化產品源頭管理機制,力促高風險廠區防爆安全管理
有關陳椒華委員辦公室於今(15)日召開釐清防爆電氣設備相關爭議記者會,指責職安署包庇假驗證,放水護航壞公安一情,職安署特予澄清說明如下:
一、職安署每年度均依「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作業要點」第27點規定,監督查核經認可各檢定機構之檢定業務執行情形,確保法定機械設備檢定業務運作之有效性。
二、職安署前已配合委員提供資訊,會同專家學者及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施檢定業務稽核,如發現違規或違法情事,均依認證規範或檢定相關規定處置,絕無包庇情事。
三、對於疑有遮蔽材質資訊之檢定合格證書,檢定機構已通報廢止,職安署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及第23條第2款規定,亦同步發函要求該證書持有人限期補送有效合格證書,逾期廢止登錄資格。
四、針對委員所提疑有不符證書所載材質之產品購置者,職安署均已函請該事業單位回報產品與證書相符性之查證結果,及清查受影響情形,如查證確有不法,將依法嚴懲不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