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機構如有損害勞工工資權益者,將依法裁罰。
有關近來部分社福機構逕自要求社工人員於受領工資後,必須將其一部分工資,給予其他社工人員之作法,勞動部強調,如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將以違反《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規定裁罰,請社福機構勿再以身試法。
工資是勞工工作獲得的報酬,雇主應依勞動契約約定之工資數額,全額直接給付。過去,社福機構曾有要求社工人員薪資回捐的情況,這種一次每月捐出一定金額的工資,未依約全額給付工資予勞工,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
勞動部說明,近日聽聞少數社福機構逕自要求社工人員於受領工資後,必須將其一部分工資給予其他同事之行為,雖然外觀上,雇主已依約定金額給付工資,惟實質上並未為完全之給付,如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仍得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裁處。勞動部已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齊一違法認定之原則。
勞動部強調,衛生福利部已建置「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臺」,如接獲勞動法令之申訴案件,勞動部會立即交由地方政府進行查處,保障社工人員勞動權益。對於社工人員的薪資給付,社福機構應依約照給,勿再以任何不當方法損害社工人員受領工資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