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Department of Labor, Taipei City Government-新聞稿-12月18日公投日 雇主應使勞工放假1日並照給工資

  110年12月18日(星期六)已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指定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至第20案之投票日,勞動局陳信瑜局長提醒,有投票權的勞工,雇主都應依法給勞工放假投票,工資照給,違反者可處罰鍰新臺幣2萬到100萬元。

  陳信瑜局長補充說明,如果具投票權且當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放假給薪;本來就不須出勤,就不另給假給薪。所謂放假日,是指自午前0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者,應加給出勤時間的工資,且不可妨礙其投票。舉例來說,勞雇雙方約定當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如果是具投票權且當日原屬休息日或例假日的勞工,不另給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休息日出勤工資,且不可妨礙其投票。

  陳信瑜局長呼籲,投票是勞工行使公民的權利,雇主都應尊重具有投票權的勞工休假返鄉投票之意願,若勞工遇到勞動權益受損的情形,可利用「勞動即時通」線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勞動局協助爭取權益,方便又快速。

相關新聞

Back to top butt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