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應將員工111年度自提退休金金額,自申報薪資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事業單位即將於112年1月申報員工11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保局提醒各事業單位,申報時應將勞工於該年度內個人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金額,自其給付總額中全數扣除,避免勞工多繳稅款。
勞保局表示,為了鼓勵勞工參加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的金額,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因此,事業單位向國稅局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將勞工於年度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金額,正確填報於「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且給付總額欄位須全數扣除該自願提繳之金額。
勞保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如勞工111年度每月工資總額為4萬元(提繳工資歸級為4萬100元),年終獎金2個月,則111年度薪資所得為56萬元(4萬元×14個月),另員工111年每月自願提繳6%退休金,則111年度扣繳憑單「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應填報2萬8,872元(4萬100元×6%×12個月),所以,事業單位為勞工開立之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53萬1,128元(56萬元-2萬8,872元)。
勞保局提醒勞工朋友,如在111年度內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務必要記得在明年報稅時,再次確認自願提繳金額是否已自當年度個人薪資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如未扣除或金額有誤,請儘速洽事業單位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