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權益聽看覓!

阿文原在餐廳工作,近年來因視力越來越模糊,經常打破碗盤、杯子,於是在110年11月10日辭去工作,離職後阿文到醫院就診,經診斷罹患糖尿病視網膜病變,持續門診治療一段期間,就診醫院於111年4月15日診斷永久失能,阿文想起之前一直有參加勞工保險,於是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經勞保局審查後,認為阿文是111年1月7日初診,111年4月15日診斷永久失能,屬於保險效力停止後發生之保險事故,不符合失能給付請領規定,核定不予發給阿文所請失能給付。阿文不服,向勞動部申請爭議審議。經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會審查,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相關保險給付,阿文主張其在加保期間即因糖尿病持續就醫,曾多次至醫療院所看診治療眼晴,但勞保局僅依就診醫院出具之失能診斷書記載其111年1月7日於該院初診,認定阿文眼睛失能是屬於保險效力停止後發生之保險事故,而否准所請失能給付,難認妥適,勞保局應查明阿文在加保期間是否曾因糖尿病視網膜病變就醫治療,於是撤銷勞保局原核定,請勞保局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處分。經勞保局重新查明後,阿文確實在加保期間即有因視網膜病變相關就醫紀錄,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於是核定發給阿文失能給付。

 

勞動部說明,為審議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設有爭議審議之救濟制度,民眾若對於勞保局有關上述保險之核定事項不服,認為自身的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時,可以填具「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爭議審議。

 

據勞動部統計,像阿文這樣不服勞保局核定申請爭議審議尋求行政救濟的案件,今年(111)年度1月至11月底止就有3,184件,其中傷病給付爭議案件有1,408件(44.22%)為最高,失能給付爭議案件有595件(18.69%)次之,二者合計占爭議案件比率約6成3。另以審議結果分析,今年(111)年度截至11月底,因申請爭議審議提出新事證或補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勞保局重新審查後改核案件有1102件(34.61%);另經爭議審議會撤銷案件有243件(7.64%),顯示民眾透過爭議審議制度獲得救濟之比率約4成2左右。

 

最後,勞動部表示,爭議審議制度除了可以讓勞保局再次審視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外,案件審定的意見及結果,亦可提供勞動部及勞保局作為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政策推動與執行改善之參考,進而使勞工之權益獲得充分保障。有關勞工保險爭議審議相關資訊,請上勞動部便民服務-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查詢,網址:https://appealweb.mo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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