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參選人及候選人應為所僱用從事競選活動之工作人員投保就保及職保

今(111)年底將舉辦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已於111年8月29日開放參選人登記,提醒已開立政治獻金專戶之擬參選人及已向中選會辦理登記之候選人,應為所僱工作人員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職災保險),以保障勞工之工作生活安全,並避免受罰。

 

依照規定,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如為選務或公職人員職務而僱用勞工,即符合就業保險及職災保險之強制投保規定,應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投保,否則有相關罰則之適用。另擬參選人及候選人亦得自願成立勞保投保單位,為從事競選活動並獲致報酬之工作人員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至於未支薪之志工人員,則非屬可投保對象。

 

投保手續上,擬參選人及候選人應以「某縣(市)長擬參選人(候選人)○○○」或「某縣(市)議員擬參選人(候選人)○○○」為投保單位名稱,填列勞(就、職)保或就(職)保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監察院核發之「政治獻金開戶許可函」、選委會「受理登記為候選人之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之影本,為所僱員工辦理加保作業。

 

如為現任公職人員(如議員等)競選連任者,得以原成立之投保單位,為所僱用之競選工作人員申報參加勞保、就保及職保。又受僱勞工加保後,非依規定,不得中途退保。僱傭關係消滅時,擬參選人及候選人應於受僱勞工離職之當日申報退保,又自投票日起10日內仍未辦理退保者,勞保局將逕予退保。

 

勞保局呼籲,助選員在選舉期間經常在外進行掃街、拜票等競選活動,具有較高的職災風險,擬參選人及候選人應於其到職當日申報投保,以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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