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 雇主未經協商勿干預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即應給予特別休假,實務上曾見事業單位對享有特別休假之勞工,直接以颱風假(非法定雇主應給假日,通常為事業單位參考政府行政機關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而暫停營運)、或其它以公司單方面主張的需求為由自訂的內規,要求扣取勞工的特別休假天數,已有涉違法之虞。

  勞動基準法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未經協商同意調整,雇主即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預勞工排定特別休假,以上述颱風假為例,颱風假非法定雇主應給假日,勞工當日如果未能到勤且未請假,雇主不得逕自以不想扣薪等理由將勞工特別休假排定於颱風假;其它公司自訂的特別休假排定內規,例如以營運等需求為理由限制勞工只能排定特別休假在公司要求的期日,否則一定退假單,類似的內規如為未經協商即訂定,雇主不得直接據以管制勞工請休特別休假。

  高寶華局長提醒,雇主應特別注意現行特別休假應由勞工自行排定,如未經協商、非經勞工自行排定,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依法將面臨2萬至100萬元罰鍰。

  • 圖說一:特別休假應由勞工排定。
  • 圖說二:雇主有急迫需求應協商調整。
  • 圖說三:颱風天停班不可強迫扣取特休。
  • 圖說四:雇主不可強迫勞工請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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