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辦公仍需備置出勤紀錄 雇主牢記「3要2不」要訣

  近日國內COVID-19本土疫情連日破百,許多企業已啟動居家辦公等分流措施,降低員工染疫風險,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提醒,針對實施居家辦公的雇主仍要記載在家辦公勞工之出勤紀錄,牢記「3要2不」以免違法。

  陳信瑜表示,因疫情影響,加速了居家辦公等新工作型態的發展,勞工居家辦公雖未親自到公司,在家工作仍屬於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雇主仍有置備出勤紀錄之義務,提醒「要記錄、要確認、要覈實」且「不扣薪、不能不給加班費」。

  「要記錄」-記錄勞工的上下班時間,除了勞工以書面方式記錄時間,亦可利用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

  「要確認」-需與勞工定期確認記載時間是否正確,計算工資前建議再與勞工確認當期所記載的工作時間,且留存勞工確認之紀錄,避免爭議。

  「要覈實」-勞工的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所以應詳細核對勞工的出勤時間,如有延長工時(加班)的情形,也應該要記載到加班時間至分鐘。

  「不扣薪」-雇主不得因勞工居家辦公而單方片面調降薪資,如果勞動條件有變動應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勞工同意,並以書面為宜。

  「不能不給加班費」-勞工如果居家辦公有加班的事實,雇主仍應給付加班費,不能主張無法監督勞工提供勞務的狀況而不給付加班費。

  陳信瑜強調,勞工的出勤紀錄是核發工資很重要的依據(扣薪假、加班費、國定假日出勤等),事業單位實施居家辦公期間除了維持勞工原來的薪資水準外,也要依法給付加班費或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否則有未全額給付工資涉違法情事,將面臨2萬至100萬的罰款,如果雇主未置備出勤紀錄,罰款最少9萬元起算。

  勞動局提醒,居家辦公亦屬勞工在事業單位外工作之情形之一,勞動部訂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詳列勞工於遠距辦公情形,針對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出勤紀錄等應注意事項,供事業單位有所依循。

  勞工針對居家辦期間之勞動條件,可與雇主重新約定或再次確認,如有爭議,可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解決紛爭,可至本局勞動即時通註冊身分並登入進行線上申請,北市勞動局將儘速召開調解會調處。

  如對相關法令不熟悉,事業單位亦可以利用「勞條健檢師」主動入場輔導服務,由專業的勞動條件檢查員親自至事業單位現場,「免費」為事業單位勞工管理制度進行個案健檢,改善勞工管理制度,達到勞資和諧的雙贏局面。可至市民服務大平臺填寫基本資料,並下載「勞動條件健檢申請書」填寫完成後上傳申辦。

  市民朋友如果想在「臺北市勞動權益中心」進行現場免費律師諮詢,也可事先至「勞動即時通」預約,避免現場排隊久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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