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影視工安問題】法律觀點:連續多日移景拍攝 用「移動休」有違法疑慮
由炎亞綸、張睿家、姚愛寗等人主演的影集《初擁》,上週五(11日)在苗栗南庄神仙谷發生劇組人員溺水身亡意外。主角炎亞綸除宣布罷演外,也提出工作人員時常過勞;另有劇組人員向媒體表示連日在多地奔波,有超時工作疑慮,讓影視從業者的勞動權益問題再度浮上檯面。
多曼尼影集《初擁》在神仙谷發生攝影師和收音師墜谷意外,送醫不治身亡。事後有媒體披露劇組班表,在神仙谷意外前兩日,劇組先完成宜蘭三星拍攝後、隔日轉往南投溪頭,再隔一日轉往苗栗南庄,疑似用「移動休(轉景路程做為休假)」規避超時工作問題。
由於影視拍攝工時平均可達14小時,因此經工會爭取,去年底勞動部核定「電影片製作業拍攝現場工作之人員」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也就是俗稱「責任制」。工時也從最高每日8小時延長至12小時(2小時加班含交通時間),或每日11小時不含交通時間。但長期關注勞動法、勞動關係領域的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邱羽凡,認為此作法有待商榷,「責任制較適用在工時多為待命或監視的工作,很多拍片現場的工作強度都相當高,要爬上爬下、搬設器材,工時延長其實很危險。」
此外,劇組的「移動休」也有違法疑慮。勞動部在函釋中有提及「移景不算休假」,「劇組更換拍攝地點的交通路程,並非所謂的上班通勤,工作人員還是要搬動、整理器材,開車也是為了工作。」邱羽凡解釋,所謂「休息時間」原則是要處於「自己能夠安排的時間」;移景仍是雇主交辦,人員也不能任意離開,因此把移景的交通時間視為休息,「假如劇組真的這樣做,認知是有問題的。」
邱羽凡觀察,有些影視工作者會認為自己是在從事創作工作,為了作品願意配合資方採彈性工時,反倒希望避開勞基法的規範,甚至提出用「承攬制」。但她也提醒,人的體力仍有極限,「勞基法的限制並非要阻礙工作順暢進行,而是要保障勞工的健康、安全。」勞資雙方對工時要有正確認知,才能避免因過勞而造成憾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