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補休替代加班費嗎?】 面對處理…

【可以用補休替代加班費嗎?】

面對處理不完的工作,你今天也心累了嗎?
加班費跟補休的拉扯向來是勞資關係中最常出現的爭議之一。
有些人想回家躺廢、有些人想多賺點零用錢,
不管怎麼說,加班本來就該獲得補償!
就讓我們來看看勞基法是怎麼說的吧👇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2-1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雇主應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但是,重點來了!💥💥💥 #注意注意

雇主不得片面規定” #加班一律以補休計,惟勞工加班後,可經勞工 #個別同意 選擇補休;或由勞雇雙方 #逐次 針對加班事實,合意以擇期補休方式辦理。

以後看到加班一律以補休計,補休又休不掉的工作,大家應該心裡都有數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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