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花蓮縣轄區內受0403震災影響投保單位,補貼其應負擔勞保、職保、就保保險費之半數

勞動部業於113年6月4日發布「勞動部辦理113年花蓮縣轄區內受0403震災影響投保單位保險費補貼要點」,補貼重點如下: 

  1. 適用對象:行政院113年4月3日公告花蓮縣災區,其轄區內受震災影響之民營事業單位,且屬下列行業之一並僱用員工之就業保險投保單位:(1)農、林、漁、牧業。(2)住宿及餐飲業。(3)支援服務業。(4)藝術、娛樂與休閒服務業。(5)礦業及土石採取業。(6)石材製品製造業、水泥製造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與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以勞保局計算當月份保險費時系統資料所載之登記地及行業別為準)。
  2. 補貼期間及標準:符合補貼資格之投保單位,補貼其113年6月份至8月份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保險費之半數。
  3. 補貼方式:投保單位無須提出申請,由勞保局繕具投保單位當月份保險費繳款單時,依計算當月保險費之系統資料,一併辦理保險費補貼及通知事宜。

參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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