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結果
為了解事業單位及家庭雇主對移工管理、運用及相關政策之看法與移工之工作概況,供為移工引進等政策參考,勞動部於113年7月至8月辦理「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計回收有效樣本8,554份[事業單位(製造業及營建工程業)4,538份;家庭雇主4,016份],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
一、事業單位(製造業及營建工程業移工)
(一)113年6月事業單位移工經常性薪資與加班費合計3.3萬元
113年6月事業單位移工之經常性薪資平均為2.9萬元,較112年6月增約1.5千元(+5.3%),主要係薪資配合基本工資調升所致,加班費5千元,亦年增1千元(+12.9%),綜計經常性薪資與加班費合計3.3萬元,年增2千元(+6.3%);另112年7月至113年6月均在職移工之全年其他非經常性薪資(含年終(中)、節慶、工作獎金等)為1.5萬元。
113年6月移工放假天數平均為11天,年增1.9天,主要係當月週休及國定假日計11天,年增2天所致,影響所及,113年6月正常工時152.2小時,年減15.2小時,加班工時26.9小時,年增1.9小時,綜計總工時為179.1小時,年減13.3小時。
(二)製造業有申請附加移工之家數占4成1,惟2成4未足額引進
113年6月製造業有申請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移工數額註[1](簡稱附加移工)之事業單位家數占40.6%。有申請附加移工但未足額引進者占24.4%,其主要原因以「成本考量」占9.3%最多,「引進移工已符合人力需要」占7.4%次之。製造業未申請附加移工之事業單位家數占59.4%,主要原因以「引進移工已符合人力需要」占39%最多,「訂單未符合預期增加」、「成本考量」亦分別占14.4%、12.4%。
(三)近4成事業單位運用移工有遭遇困擾,主要困擾為「語言不通」
113年6月事業單位運用移工有遭遇困擾者占39.7%,其困擾以「語言不通」占27.6%最多,「溝通困難(如配合度不高等)」占14.2%次之,「工作態度或紀律不佳」、「發生行蹤不明失聯情形」亦均占1成以上。
二、家庭雇主(外籍家庭看護工)
(一)113年6月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常性薪資平均為2.1萬元,每日工作10.3小時
113年6月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常性薪資平均為2.1萬元,較112年6月增加1千元(+5.3%),主要係調升家事移工薪資註[2]所致,加班費3千元,年增1千元(+21.1%),主要係當月之週日年增1天所致,綜計經常性薪資及加班費合計2.4萬元;另112年7月至113年6月均在職家庭看護工全年其他非經常性薪資(非按月給付之年終或其他獎金)為7千元。工作時數方面,113年6月平均每日工作時間10.3小時。
(二)外籍家庭看護工每月有放假者占57%
113年6月調查外籍家庭看護工每月有放假者占57%,以平均每月放假「1次」占36.4%最多,「2-3次」占13%次之,都有放假(4-5次)者占5.9%。有放假者平均每次放假時數為14.1小時,雇主未給假者,均有發給加班費。
(三)家庭雇主於外籍看護工假日休假時有替代照顧方案者占8成9;4成5雇主願意申請補助替代照顧方案
113年6月家庭雇主於外籍看護工假日休假(每7日休息1日)時,有替代照顧方案者占89.3%,其最主要替代方案以「由家人照顧」占73%最多,「申請政府喘息或居家服務」占13.7%次之。
家庭雇主願意申請政府推行之本國替代照顧人力費用補助,讓外籍看護工於假日休假者占45%,不願意申請者占34.5%,不確定者占20.5%。
(四)家庭雇主於僱用外籍看護工前及目前若未僱用之替代方案均以「由家人照顧」為主
113年6月調查家庭雇主於僱用外籍看護工前,被看護者主要「由家人照顧」占80.3%,「找照顧服務員」占12%,其他方式占比均低於1成;若目前未僱用外籍看護工,替代方案仍以「由家人照顧」最多,惟占比降為53.6%,「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或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占21.8%次之,「找照顧服務員」占18.2%居第三。
(五)家庭雇主不續僱照顧服務員之主因為「經濟負擔考量」
113年6月家庭雇主僱用外籍看護工前,有聘僱照顧服務員之經驗者占37.7%,不續僱原因以「經濟負擔考量」占29.1%最多,「照顧服務員時間無法配合」占16%次之。
(六)3成5家庭雇主運用外籍看護工有遭遇困擾,主要困擾為「語言不通」
113年6月家庭雇主運用外籍看護工有遭遇困擾者占34.7%,其困擾以「語言不通」占23.8%最多,「愛滑手機、聊天」占9.9%次之,「溝通困難(如配合度不高等)」、「工作態度或紀律不佳」分占8.6%及8%。
註[1]: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雇主僱用移工須繳納就業安定費,其數額由主管及相關機關訂定。102年3月起,製造業若有非工資成本考量之實質缺工需求,可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以增加移工配額比率。112年6月起營建工程業亦可申請附加移工,113年6月因樣本數少,未予統計。
註[2]:111年8月10日起,家事移工(含外籍家庭看護工、外籍幫傭)月薪由1萬7,000元調高至2萬元,已在臺聘僱期滿續聘或期滿轉聘之家事移工,聘僱起始日自111年8月10日起,月薪比照入境移工調高為2萬元。尚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家事移工,依原契約約定薪資,但雇主如同意提前調薪,可變更勞動契約,約定為新制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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