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元月起實施之重大政策或惠(便)民措施
| 項目 | 施行日期 | 內容說明 | 受惠人數 | 備註 |
1 | 制定《最低工資法》 | 113/1/1 | 《最低工資法》於112年12月27日經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本次立法重點包括: 一、將最低工資所需參考的社會經濟指標明確入法。 二、完備「最低工資審議會」的議事規則及最低工資的核定程序。 三、建立行政院不予核定審議通過之最低工資時,再行召開審議會的重審機制。 四、創設跨領域之「研究小組」先行評估機制。 五、確保勞工獲得最低工資的權益,定明違反最低工資的處罰規定。 | 預期效益: 這是我國最低工資審議制度的重大進展,也是總統勞動政策的具體實踐,藉由專法的制定,完善最低工資審議機制的建構,以穩定明確的調整最低工資,落實政府對基層勞工經濟生活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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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本工資調整 | 113/1/1 | 每月基本工資由新臺幣(以下同)26,400元調整為27,47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由176元調整為183元。 | 每月基本工資調升約有179萬名勞工受惠,每小時基本工資調升約有60萬名勞工受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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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 113/1/1 | 配合基本工資調整,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之月投保薪資為2萬7,470元,以增進勞工請領勞保給付權益。 | 勞保約306萬餘人、就保約117萬餘人 | 本部於112年10月16日勞動保2字第1120077361號令修正發布 |
4 | 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 113/1/1 | 配合基本工資調整,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之月投保薪資為2萬7,470元,以增進勞工工作安全保障。 | 約418萬餘人 | 本部於112年10月16日勞動保3字第1120077391號令修正發布 |
5 | 修正「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 | 113/1/1 | 配合基本工資調整,修正「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新增第23級月提繳工資/月提繳執行業務所得為27,470元,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預估勞工退休金逕調受益人數約131萬餘人,落實勞工退休金權益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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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因應基本工資調整辦理勞保、就保、職保月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逕調作業 | 113/1/1 | 1. 基本工資自113年1月1日起由26,400元調整為27,470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同步修正施行。 2. 為簡政便民,減輕投保單位作業負擔,並維護勞工之權益,勞保局將主動辦理勞保、就保、職保月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逕行調整作業。 | 勞保:306萬人/年 就保:117萬人/年 職保:418萬人/年 勞工退休金:131萬人/年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3項、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7條第4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5項及勞動部112年10月16日勞動保2字第1120077361號令、112年10月16日勞動保3字第1120077391號令及勞動部112年10月18日勞動福3字第1120153650號令。 |
7 | 落實勞工保險老年年金請領年齡調整規定 | 113/1/1 | 因應我國高齡化及少子女化趨勢,勞工保險條例於98年實施年金制度已明定,老年年金請領年齡採逐步提高機制,自113年起請領年齡由63歲提高為64歲(每2年提高1歲至115年為上限65歲;又未達法定請領年齡條件者,得提前5年請領減額年金)。 | 受影響者為民國50年出生之被保險人12萬餘人,預計114年(達64歲)符合法定請領年齡時得請領全額年金。 |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5項 |
8 | 辦理113年度勞工保險紓困貸款 | 113/1/5-1/19 | 為協助勞工於農曆年節度過短期經濟困難,本部公告勞工保險局辦理113年度勞工保險紓困貸款,由土地銀行113年1月5日至113年1月19日止受理申請,申請資格須符合生活困難需要紓困、參加勞保年資滿15年等條件,每人最高貸款金額10萬元。 | 貸款辦理總額度200億元,每人最高貸款金額10萬元,受惠人數最多20萬人(近3年平均受惠人數8萬餘人)。 | 本部於112年12月25日勞動保1字第1120158051號公告發布 |
9 | 僱用安定措施 | 113/1/1 | 一、 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提供「橡膠製品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旅行及其他相關服務業」7行業之減班休息勞工薪資補貼,每人每月最高領取9,200元,補貼期間最長6個月。 | 預估可協助1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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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移工在臺一站式申請聘僱及居留服務 | 預定自113/1/4起 | 二、 目的及辦理方式:為避免移工取得聘僱許可後,因雇主或仲介公司未協助申辦居留或展延居留,致逾期居留情事,預定自113年1月4日起實施在臺移工一站式申請聘僱及居留服務,由本部及內政部移民署,運用整合式系統及跨機關申請作業,解決在臺移工漏未申請居留情形。 三、 適用對象:各業別雇主向本部申請聘僱在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聘僱許可項目包含:期滿續聘、接續聘僱、期滿轉換接續聘僱。 四、 服務內容:雇主向本部申辦在臺移工聘僱許可時,同時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移工居留,始可完成聘僱許可申請,於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函後,內政部移民署續審後核發移工居留證。 | 雇主及移工受惠人數預估約分別20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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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新規定 | 113/1/1 | 為提高操作人員之操作安全知能以預防相關職災發生,配合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9,雇主應指派經完成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人員操作高空工作車。 | 預估有6萬名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及自營工作者安成安全訓練,強化保護自身作業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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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自113年起由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提供服務 | 113/1/1 | 勞動部自103年起分階段委託設立北中南東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考量階段性任務已完成,自113年起由「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持續提供勞工人數50人以下或依法毋須配置醫護人員之中小企業更全面之服務。 | 以「無縫接軌」原則,接續推動各項勞工健康服務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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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認可17家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投入職災勞工服務 | 113/1/1 | 一、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3條規定認可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將提供職業災害勞工更完善之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性服務。 二、 113年1月1日增加認可童綜合醫院及高雄長庚醫院等2家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屆時全台將有17家認可專責醫院投入職災勞工服務。 | 可涵蓋約5萬名職業傷病勞工/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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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認可36家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投入職災勞工服務 | 113/1/1 | 一、 為使職災勞工恢復並強化工作能力,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規定,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協助擬訂復工計畫,提供生理心理功能強化訓練等服務。 二、 113年1月1日起,增設5家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屆時全台(含離島地區)將有36家認可專責醫院投入職災勞工服務。 | 約2,000名職業傷病勞工/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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