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願案件處理情形。
勞動部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願之權利,防止公權力之恣意致損害人民權益,並糾正不當或違法之行政處分,爰依《訴願法》第52條之規定,設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
勞動部統計,以111年度為例,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受理案件數達1,701件件,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服務法》為受理案件數前3大類,分別為427件、349件及232件,以上合計占該年度訴願案件比率約59.26%,又訴願決定撤銷及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原處分者,共計193件,約占辦結案件案件數1,638件之11.78%,可因訴願制度獲得行政救濟。
勞動部表示,從111年度辦理有關就業服務法訴願案件審議過程中發現,有些民眾因家中長輩發生意外事故,例如跌倒、車禍,或者是家人突然生病,因急需看護工幫忙照顧家人,會在醫院看到有發名片或上網瀏覽宣稱馬上提供合法外籍看護工之資訊。由於民眾沒有再進一步確認外籍看護工之身分,就立即讓外籍看護工從事工作,事後才發現外籍看護工為行蹤不明致許可失效之外國人,致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遭地方政府裁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而提起訴願。
勞動部表示,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明文禁止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從事工作,故針對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立法採申請許可制。因此,提醒民眾如需聘僱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倘委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聘僱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可以在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查詢合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名單及評鑑等級。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若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則該外國人不須申請許可,即可從事工作,民眾若聘僱前述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可仔細查驗其合法依親居留證及其戶籍資料,以核對是否為外籍配偶本人。若對該外籍配偶之居留證存有疑慮,可以向內政部移民署求證。
勞動部再次強調,從111年度辦理訴願案件審議過程中亦發現,民眾有2種常見之錯誤觀念。第1種認為外國人持有健保卡,即得合法在臺工作。由於行蹤不明致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亦可能因有曾合法受僱之紀錄,所以持有健保卡,因此有健保卡之外國人,並不表示其係外籍配偶,即得在臺合法工作。第2種為外國人持有所謂外籍配偶工作許可證,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已於92年修正,外籍配偶依法無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從事工作,因此若其以近年核發之外籍配偶工作許可證求職,民眾應更提高警覺,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