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勿僱用逃逸、他人聘僱之外勞,最高可罰75萬元
因COVID-19疫情影響下外籍移工引進趨緩,所以常發生民眾因親屬需照顧,在未仔細查核身分的情況下,不慎僱用非法外籍移工,臺北市勞動局陳信瑜局長提醒雇主聘僱移工前務必謹慎,以免受罰。
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因此民眾僱用逃逸外勞或他人合法申請的移工,均已違反該項規定,將裁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犯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臺北市勞動局陳信瑜局長呼籲民眾聘用移工,應循合法管道申請,切勿因小失大。據勞動局統計,臺北市自109年至今因誤聘非法移工,裁處共計518件、裁處金額為8,108萬餘元。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合法移工利用下班時間打工兼差,而民眾常也以為既然是「合法」移工,遂予以聘僱,卻不知使用別人所聘僱的移工從事工作亦屬違反前述就業服務法規定。臺北市勞動局陳信瑜局長提醒,聘僱外國人原則上須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才可聘用,另如遇新住民應徵工作時,應請其提供「依親居留」的中華民國居留證與戶籍謄本「正本」,或身分證「正本」,外籍學生則須查驗居留證、工作許可函和學生證正本,謹慎確認身分並拍照保存查證過程後始得聘用,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