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告花蓮縣為震災災區,勞保局立即啟動協助措施

花蓮地區日前發生芮氏規模7.2地震,造成嚴重災情。行政院於113年4月3日公告此次震災災區範圍為花蓮縣。為協助受災民眾,依「災害防救法」規定,針對災區受災的勞保、職保、就保、農保、農職保及國保被保險人,給予6個月的保險費補助,勞保局將依花蓮縣政府所送受災名冊主動比對,民眾不需提出申請。

此外,依「災害防救法」,勞保、職保被保險人如於災區因天然災害導致傷病而不能工作,且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得自治療當日起請領傷病給付,普通傷病給付門診治療即可請領。

另勞保局並提供受災投保單位得依個案辦理勞保、職保、就保及勞工退休金緩繳並免徵滯納金相關權宜措施。

勞保局提供之協助措施如下表:

一、依「災害防救法」提供補助

補助類別 內容
災區受災之勞保、職保、就保、農保、農職保及國保被保險人自付部分保費免繳,由政府補助 (一)災區內領取政府核發死亡、失蹤、重傷、安遷等受災救助金之勞保、職保、就保、農保、農職保及國保被保險人,災後6個月(113年4月份至113年9月份)自付部分保險費免繳,由政府補助。
(二)勞保局將依花蓮縣政府所送名冊主動辦理,民眾不需提出申請。
災區受災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得申請傷病給付 (一)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於災區因天然災害致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得自治療之日起,向勞保局請領傷病給付。
(二)請填寫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連同傷病診斷書,於信封上註明「113年4月3日花蓮震災申請案件」,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

二、勞保局權宜措施

補助類別 內容
受災投保單位得依個案辦理勞保、職保、就保及勞工退休金緩繳並免徵滯納金 受災之投保單位或提繳單位無法按期繳納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時,可個案向勞保局申請113年2月份至113年7月份勞保、職保、就保保險費及雇主提繳的勞工退休金緩繳6個月,緩繳期間免徵滯納金(至雇主已扣收勞工個人自願提繳的退休金,雇主仍應正常依限繳納)。
簡化受災民眾勞保、職保、農保、農職保、國保給付及勞工退休金、農民退休儲金申請手續,並從速核發 (一)勞保、職保給付案件秉持從寬、從簡、從速原則辦理。

  1. 投保單位因受災無法代為申請時:可由申請人直接向勞保局提出申請,申請書可免蓋投保單位印信。
  2. 無法提供金融機構帳號入帳者:給付方式勞保局同意開立個人支票(或郵政匯票),寄發給申請人,由申請人本人持支票(郵政匯票)及身分證至開票銀行(郵局)各地分行櫃檯領取現金。
  3. 無法取得戶籍謄本者:請填寫完整身分證統一編號,由勞保局與戶役政連線查詢。
  4. 其他證明文件不足時:除透過電腦查證外,可由被保險人或申請人以切結方式辦理。
  5. 寄送申請書件時信封請註明「113年4月3日花蓮震災申請案件」。

(二)農保、農職保、國保給付及勞工退休金、農民退休儲金申請類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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