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3年4月1日起適用之勞工退休金月退休金計算基礎
勞工退休金月退休金自101年3月起開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有關勞工月退休金之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至少每3年須檢討一次。本次檢討之月退休金計算基礎,業經勞動部核定自113年4月1日起開始適用,其內容如下:
一、年金生命表
採用內政部公告111年之全國簡易生命表(單一年齡組、全體)為準。
二、平均餘命
採勞工申請退休金時之年齡,依前開生命表所載該年齡之平均餘命計算,並計算至整數,小數點以下4捨5入。
三、利率
依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告之新制勞工退休金全年平均保證收益率前3年(即110年至112年)之平均數為準,即1.1473%。
新核定之月退休金計算基礎,自113年4月1日起適用首次核發月退休金案件。至前已核發之月退休金續發案件,於113年5月續發同年4月至6月份退休金時,將以月退休金專戶內賸餘金額,依新適用之利率重新核算嗣後發給之月退休金金額,並於核發時另函通知。
相關月退休金計算基礎,請參閱本局全球資訊網/業務專區/勞工退休金/請領作業/請領月退休金/如何計算月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