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督促廠商落實局限空間作業安全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呼籲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作業時,為確保勞工不致遭受缺氧及中毒之危害應落實危害預防措施,包含危害辨識評估、採取適當隔離措施、連續監測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維持通風換氣設備連續有效運轉、簽署進入許可、公告作業注意事項、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及置備緊急救援設施等。

  有鑑於外縣市今(111)年上半年政府機關委託包商進入地下道檢修時,因使用抽水機將內部積水抽出,發生勞工疑因一氧化碳中毒送醫急救後不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陳信瑜再次提醒事業單位進入局限空間或自然換氣不充分之場所進行作業時,若未設置有效之通風換氣設施,不得使用具有內燃機之機械(如汽油發電機),以免排出之廢氣危害勞工。若勞工從事焊接、切割、燃燒及加熱等動火作業時,除須簽署進入許可外,應指定專人確認無發生危害之虞,並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確認安全,簽署動火許可後,始得作業。

  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因此,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雖身為業主,仍應督促廠商落實危害預防措施,尤其工程內容包含於局限空間內施作之高風險作業時,不可不慎。

  • 圖說一:局限空間作業時,應通風換氣,以維作業安全。
  • 圖說二:局限空間作業時,應測定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以維作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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