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休假和給薪 勞動局籲充分協調後依法辦理

春節假期即將到來,不少勞資雙方都很關心要如何休假、要如何計算薪資?對此,臺北市勞動局局長陳信瑜回應,春節屬國定假日,雇主與勞工都應充分溝通後進行休假及給薪,並依照《勞基法》規定辦理,才不會引起爭議。

根據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今(111)年1月31日至2月3日為農曆除夕至初三,是為國定假日,臺北市勞動局局長陳信瑜指出,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依法給予勞工休假及薪資,若需出勤則須徵得勞工同意,並加倍派發工資,或是經雙方協調同意後調整至其他工作日休假。陳信瑜表示,今年基本薪資已在1月1日調升,時薪制勞工的薪資已調整為168元,若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雇主給薪則不得低於336元。

勞動部也提醒,春節連假可能適逢事業單位的發薪日,呼籲資方盡量提前發放薪資或按照原定日期轉帳入戶,才能符合法令規定。

此外,臺北市勞動局將於1月24日到28日在臺北市各地就業服務站展開年前最後一波徵才活動,共有7家廠商參與,並釋出175個就業機會,活動時間皆為下午2時至4時,歡迎有就業需求的民眾上網查詢活動相關的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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