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將近,勞動部提醒定期契約勞工有關失業給付請領權益
新的一年即將到來,部分與雇主簽訂定期契約之勞工,如契約即將屆滿,勞動部提醒,因定期契約屆滿而離職者,也能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申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補助,保障勞工失業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
勞動部表示,為保障定期契約勞工之給付權益,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也可視為非自願離職。因此,定期契約勞工如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可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檢附定期契約屆滿離職之證明等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提出失業給付之申請。
另勞動部補充說明,為因應現今工作型態的多元化,在計算定期契約勞工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條件時,其定期契約期間係採合併計算。舉例:甲君於111年1月至4月從事定期契約工作,同年5至6月從事不定期契約工作後自行離職,同年8月至10月再受僱從事定期契約工作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因其離職前1年內定期契約前後已合計滿6個月以上,可視為非自願離職。勞動部提醒,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之定期契約勞工,別忘了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