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媽產檢配偶不缺席 陪產檢假施行

  「陪配偶前往產檢是否可向公司請有薪假?」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陳信瑜局長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111年1月18日公布施行修正法令後,除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亦同時將給假天數由5日調整為7日,且薪資照給;而雇主於給付受僱者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超出5日部分的薪資(即第6、7天之薪資),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5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陳信瑜局長表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新修正之7日陪產檢及陪產假,用於陪伴配偶產檢之請假,受僱者應配合其配偶產檢事實及需求,於配偶妊娠懷孕期間提出申請;而用於陪伴配偶分娩生產之請假,則須於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日請假;兩者共計可請7日。本次修法除可使受僱者參與陪伴其配偶進行產檢及生產,給予育兒父母更多支持,新增2日之薪資費用,更全部由政府補助,有效減緩雇主負擔。

  陳信瑜局長表示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疑問,可以透過電話向勞動局就業安全科洽詢(1999分機7023),別讓自己的權益受損!另外如對「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所訂補助措施有疑義,可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業務專區」項下之「建構友善生養職場-薪資補助」下載申請表格,或至勞動部網站查詢相關資訊,亦可撥打電話(勞動部:02-89956866、勞保局:02-2396126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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