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期間扶養眷屬免煩惱!就業保險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供眷屬加給

考量勞工失業家庭經濟將受影響,就業保險提供之給付項目「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均訂有眷屬加給規定,申請人於請領給付或津貼期間,如有扶養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即可適用加給規定,以減輕失業勞工之經濟壓力。

 

勞動部表示,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眷屬加給對象原為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自111年1月18日起,已將無工作收入之父母納入。參加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如有扶養以上列舉眷屬,給付或津貼之標準,除按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外,每扶養1人會再加給10%,最多計至20%。據勞保局統計,111年1月至8月,眷屬加給共計13萬9千餘件,核付金額計7億7千萬餘元,其中因扶養無工作收入父母請領加給之案件,計7萬6千餘件,核付金額為3億4千萬餘元。

 

勞動部進一步提醒,《就業保險法》所規範之受扶養眷屬,不以健保隨同加保之眷屬,或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列報受扶養親屬為限,只要確實受申請人扶養且無工作收入之眷屬均屬之。如欲請領眷屬加給,申請人於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應於申請書填妥受扶養眷屬資料,並檢附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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