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收費員自救會補貼案 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1日電)國道收費員自救會認為行政院及勞動部官員105年間在會商結論上簽名,卻未兌現補貼,提告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自救會敗訴。自救會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今天發回更審。

國道計程電子收費於民國103年1月上路,人工收費走入歷史,部分收費員成立自救會,要求政府安置工作、返還年資。

自救會提告主張,行政部門開始與自救會代表進行協商,在105年8月16日,雙方達成「會商結論」,由代表行政部門的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時任勞動部長郭芳煜在會商結論上簽名。

自救會指出,行政部門訂定「國道實施計程電子收費依法解僱之收費員就業安定補貼實施要點」,但實施要點內容,未依「會商結論」完全履行,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會商結論為行政契約,行政院與勞動部應給付自救會各成員補貼,並給付自救會600萬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雙方達成的「會商結論」,就只是行政決定前的準備作業行為,而非行政契約,自救會主張以「會商結論」作為請求權基礎,並無理由,予以駁回。自救會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本件上訴為有理由,惟因事證尚有未明,有由原審法院再行調查審認的必要,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判。(編輯:張銘坤)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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