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家屬確診居家隔離 勞工須親自照顧該如何請假 北市勞動局:防疫隔離假,不得扣全勤、考績
勞工有同住家屬因確診新冠肺炎(COVID-19)需要居家隔離,生活不能自理,需勞工親自照顧者,近期許多勞工衍生如何請假之疑義?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陳信瑜局長表示,依現行指揮中心規定,如同住家屬確診,同住之勞工前3日為居家隔離,後4日為自主防疫。前3日家屬居家隔離期間,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勞工得請「防疫隔離假」,雇主應給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如勞工未領薪資,可申請防疫補償。
至於後4日自主防疫期間,勞工仍有親自照顧需求者,可依教育部、衛生福利部規定申請「防疫照顧假」,亦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或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或排定特別休假;若可實施居家、遠距辦公者,亦可勞資雙方協商實施。
陳局長補充說明,勞工可提供同住家屬之健保快易通APP、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顯示之隔離期間等資料,向雇主請假,避免爭議。
陳局長提醒,事業單位如因勞工請「防疫隔離假」扣發全勤獎金,將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違者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勞資雙方如有爭議,可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解決紛爭,可至本局勞動即時通註冊身分並登入進行線上申請,北市勞動局將儘速召開調解會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