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確診應如何請假、給薪?
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本土疫情持續升溫,為保全公衛防疫及PCR採檢量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病例定義,民眾使用家用抗原快篩試劑檢測結果陽性,不分年齡及族群,經醫事人員確認,或由醫事人員執行抗原快篩結果陽性者,即可研判為確定病例,並自111年5月26日起實施。勞工快篩陽性預約視訊診療或前往社區篩檢站、醫療院所(含衛生所),請醫師現場評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之期間,或勞工快篩陽性且符合PCR採檢條件而前往接受PCR採檢至結果出來期間,因涉有醫療行為,得請普通傷病假,雇主應依法給假。
勞工如非因職業上原因而確診COVID-19,隔離治療期間應由勞工選擇請普通傷病假(自111年4月8日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特別休假或事假。請普通傷病假或事假者,得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之檢驗結果數位證明」或「健保快易通APP的PCR陽性檢測結果之截圖」(如圖一至圖三)等作為請假證明,勞工可至該APP路徑:健康存摺→COVID-19疫苗接種/病毒檢測結果檢測→明細查詢結果。
勞工配合相關防疫規範請假時,如未能即時收到隔離通知書等證明文件,致無法提供雇主佐證,得於所請假期結束後30日內補提。另外,由於衛生主管機關處理舊案補發需要時間,於勞動部通函下達日(5月20日)前尚未收到隔離通知書者,在該函下達日後30日內(即6月19日前),再提供給雇主即可。
陳信瑜提醒,事業單位有勞工確診者,應再度檢視今年4月份至今的工資明細,如有因確診請病假而被扣發全勤獎金,應盡速補發,否則將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所請之假別亦應由勞工自行選擇,雇主如強制勞工申請特別休假、普通傷病假或事假,將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違反前述法條各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