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申請安胎假 雇主不得限制出具醫院等級診斷證明

  近來民眾檢舉申請安胎假遭拒絕,原因是提供安胎診斷證明為婦產科診所醫師開立,不是區級醫院醫師開立。北市勞動局局長陳信瑜表示,勞工懷孕時如確實有安胎需求,不能因為安胎診斷證明為診所開立就拒絕申請,否則可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將裁罰新台幣2萬元至30萬元。

  陳信瑜局長說明,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雇主是可以要求勞工提出醫師開立之安胎診斷證明書作為佐證資料,及註明安胎需休養期間,但不能要求勞工一定要提具某層級醫院開立的安胎診斷證明才同意請假,凡經醫師開立之安胎診斷證明,應予以同意。另外,也不能影響勞工的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的處分、待遇。

  勞動局表示,為增進民眾及公司,重視防制就業歧視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議題,已將歷年來編製的相關專刊及宣導摺頁,置於勞動局網站/影音書冊/文宣品及出版品/職場平等專區,可隨時上網點選參閱。公司如發生職場性騷擾案件但不清楚該怎麼處理,也可以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洽詢(電話:1999分機7023)。

  • 勞動台北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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