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公告資訊-最新消息-事業單位應將員工113年度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 於申報薪資所得總額中扣除
發布日期:2024-12-31
事業單位即將申報員工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保局提醒各事業單位,申報時應將勞工於該年度內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於申報薪資所得總額中扣除,以免勞工多繳稅款。
勞保局表示,為了鼓勵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的金額,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因此,事業單位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對於有自願提繳退休金的勞工,應將其年度內自願提繳金額,填報於「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且給付總額欄位須扣除該自願提繳金額。
勞保局舉例說明,如113年度勞工每月工資總額為4萬5,000元(勞退月提繳工資歸級為4萬5,800元),年終獎金2個月,全年薪資所得為63萬元(4萬5,000元×14個月),另當年度每月自願提繳6%退休金,則113年度扣繳憑單「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應填報3萬2,976元(4萬5,800元×6%×12個月),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59萬7,024元(63萬元-3萬2,976元)。
勞保局提醒勞工朋友,如在113年度內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務必要記得在明年度報稅時,再次確認自願提繳金額是否已自當年度個人薪資所得總額中扣除,如發現未扣除或金額有誤,請儘速洽事業單位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
最後更新日期:202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