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增加「勞動部辦理113年花蓮縣轄區內受0403震災影響投保單位保險費補貼要點」補貼行業範圍及補貼月份

勞動部業於113年6月4日發布「勞動部辦理113年花蓮縣轄區內受0403震災影響投保單位保險費補貼要點」(下稱補貼要點)及於113年8月16日公告增加補貼行業範圍及補貼月份,補貼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

  1. (一) 行政院113年4月3日公告花蓮縣災區,其轄區內受震災影響之民營事業單位,且屬下列行業(即第一批補貼行業)之一並僱用員工之就業保險投保單位:1.農、林、漁、牧業。2.住宿及餐飲業。3.支援服務業。4.藝文、娛樂及休閒服務業。5.礦業及土石採取業。6.石材製品製造業、水泥製造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與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以勞保局計算當月份保險費時系統資料所載之登記地及行業別為準)。
  2. (二) 勞動部113年8月16日勞動保1字第1130157770號公告,增加補貼行業範圍,為花蓮縣轄區內受震災影響之民營事業單位,且屬下列行業(即第二批補貼行業)之一並僱用員工之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自公告之日起納入補貼對象:1.烘焙炊蒸食品製造業。2.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3.其他食品批發業。4.蔬果零售業。5.其他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業(以勞保局計算當月份保險費時系統資料所載之登記地及行業別為準)。
二、補貼期間及標準
  1. (一) 第一批補貼行業:符合補貼資格之投保單位,原補貼其113年6月份至8月份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保險費之半數,並依勞動部113年8月16日公告增加補貼月份為113年9月至11月。
  2. (二) 第二批補貼行業:符合補貼資格之投保單位,依勞動部113年8月16日公告補貼其113年8月份至114年1月份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保險費之半數。

三、補貼方式

投保單位無須提出申請,由本局繕具投保單位當月份保險費繳款單時,依計算當月保險費之系統資料,一併辦理保險費補貼及通知事宜。

參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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