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增列「製造業等4行業」、「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之輪班人員。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經濟部分別評估「製造業等4行業」、「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之輪班人員,於特定情況下確有變更輪班換班間隔休息時間之需求,而商請勞動部公告,爰增列前開輪班人員適用該項但書規定,並自111年6月13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去(110)年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第三級警戒,勞動部曾公告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及倉儲業之輪班人員,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有關變更輪班換班休息間隔之規定。考量近期疫情持續,確診及隔離人數相較去年三級警戒期間更甚,前開4行業因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或分流上班及高中職以下停課等措施,確有人力調度吃緊,致供貨不及或無法運作之虞,經濟部評估認有比照第三級警戒時調整輪班換班休息間隔之需求,經會商勞動部,爰公告前開4個業別(製造業、批發業、綜合商品零售業及倉儲業)之輪班人員,自111年6月13日至111年9月30日止,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規定。
勞動部另表示,本次同時新增「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之輪班人員」得適用輪班換班休息時間之例外規定,係因經濟部評估,該6家企業均為鋼鐵產業,與前已指定適用的16家鋼鐵業事業單位相同,均屬連續性製程,再加上人員專業度高,臨時人力或其他產線人力難以取代,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處理期間,或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確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需求並取得勞資共識,爰商請勞動部公告之。
勞動部強調,上開行業及事業單位經公告後,如欲於期間內實施,仍應依規定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需經勞資會議同意,且須符合公告所定適用期間。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請注意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