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部門承攬勞工勞動權益保障再升級,勞動部修正「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勞動部於5月1日修正發布「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從優計算政府機關(構)承攬人所派駐勞工申請育嬰留停之工作年資、確保派駐勞工年終獎金、強化職場不法侵害之處理程序以及機關協助提供服務年資事證,讓公部門承攬勞工勞動權益保障再升級。
勞動部說明,政府持續關注派駐政府機關勞工相關權益,105年訂定發布「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要求各機關運用勞務承攬時,應注意勞務承攬、勞動派遣與雇傭關係之分際,並提醒各機關與承攬人訂定勞務承攬契約時,應確保廠商如相關勞動法令及依契約履行勞工權益之義務。去(112)年則修正強化派駐勞工的工資安全及明定特別休假從優採計繼續服務同一機關年資等規定。今(113)年4月再次邀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相關採購機關,特別針對當前較為關注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遭不法侵害後續救濟等事項,研商達成共識修正參考原則,以完善保障承攬勞工勞動權益。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有四大重點:
(一)「維護派駐勞工育嬰留停權益」,明定派駐勞工申請育嬰留停之工作年資,比照特別休假工作年資優於法令併計之計算方式辦理。
(二)「保障派駐勞工受領年終獎金權益」,明定機關依採購契約支付承攬人年終獎金價金前,應確認承攬人是否已確實支付派駐勞工該筆費用,避免發生積欠情事。
(三)「增列職場不法侵害之處理方式」,明定派駐勞工如遭機關人員不法侵害,經調查屬實,機關應懲處所屬人員,以確保派駐勞工工作安全及身心健康。
(四)「強化機關留存勞務承攬案件資料義務」,明定如發生併計服務年資爭議時,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出可茲判斷派駐勞工於機關服務年資的資料,以確保其相關權益。
最後,勞動部呼籲,各採購機關應將參考原則規定納為辦理勞務採購之重要參考,勞動部亦將持續與人事行政總處及工程會共同合作加強針對各機關宣導,以兼顧政府應保障勞工權益之立場及合理運用勞務承攬人力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