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應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

勞動部表示,因應今(111)年底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擬參選人或候選人如有僱用工作人員從事選舉活動,應依規定為所僱用勞工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保障其權益。

 

勞動部說明,選舉期間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常有僱用工作人員在外從事掃街、拜票等選舉活動,為保障受僱從事競選工作人員相關保險權益,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與《就業保險法》規定,擬參選人或候選人應向勞保局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僱從事選舉活動並獲致薪資報酬之工作人員,申報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另外,擬參選人或候選人亦得為所僱工作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於發生保險事故時就能獲得完善的保險給付保障。

 

勞動部補充,公職人員擬參選人應檢具監察院核發之「政治獻金開戶許可函」等文件;如未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但已向選舉委員會登記為候選人者,應檢具選舉委員會「受理登記為候選人之公文」等文件,以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僱勞工辦理加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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